广义的制度既包括了正式制度,也包括了非正式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由于在动态意义上说,某一时点的正式制度都是作为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存在的。因此按照正式制度形成途径的不同,我们把正式制度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应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后经过制度制定者确认的正式制度,称之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另一类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的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经济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意识形态等。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也将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 人们往往注意的是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制约作用,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者会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制约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两者的兼容程度会影响到经济绩效的高低。 首先来讨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我们试图通过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来看“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产生的过程。假定两家农户,农户一使用道路晒稻谷,农户二散养着一群鸡,两家同时受到某种风俗、习惯的约束,否则将受到社会的排斥。现在,发生了鸡吃食谷物的事情,晒稻谷的农户一为了自身利益必须去找养鸡者谈判。假定双方之间就此事达成了一个协议。当农夫所受到的损害较小的时候,由于考虑到创建正式制度并对保证其实施是有成本的,并且双方认为现有的非正式制度足以保证协议的实施的话,两人并不打算将这一协议变成正式制度。至此我们发现,在交易中,是非正式制度在保证着交易的进行。农村中的现实告诉我们:当地居民几乎不曾诉诸法律,而是靠精致的非正式限制的结构来化解日常的生活纷争。 现在考虑两种变化: 1、双方交易的标的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在本例中,是鸡对农户一的谷物的损害加大。 2、有不受原有的非正式制度约束的新的养鸡者进入,他的鸡同样也对农户一造成了侵害。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农户二的净收益大于他违反非正式制度所受到的预期损失(社会的排斥)时,由于养鸡者先天所具有的自私自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他会选择违约。这时,非正式制度就无法保证交易的进行,我们称为“非正式制度失效”。在第二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新的养鸡者对农户一的侵害,农户一与新养鸡者之间也不会选择用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施,因为两者之间没有这样的基础,农户一对新养鸡者没有信任,所以协议无法“自我实施”。所以,非正式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失效。此时,正式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当交易双方选择一种类型的约束来保证协议的执行时,他们往往会首先考虑非正式制度。因为只要交易双方身处同一社区,相互了解和彼此信任时,则可以利用现成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协议的实行,此时利用非正式制度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 其次,由于人们所具有天生的机会主义倾向,所以即便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但是当违约的收益足以抵消违约的成本时,农户一也会选择违约。 再次,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作用,市场半径不断扩大,人们必须与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合作和交易,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关于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不对称分布。在没有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这些交易者之间的“第一次博弈”具有很大的风险,协议无法自动发挥作用。当“非正式制度失效”发生时,作为对它必要的补充,正式制度就出现了。这里的正式制度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是后者的明确化,并且保证了对行为人的普遍的约束力。所以这一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能够兼容。而且这类正式制度往往是经过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即“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 同时,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了成本制约的因素,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能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部分必须具有“主体间性”。所谓“主体间性”,是指主观知识经过交流,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主体所相信,于是具有了某种“客观性”或进入这些人的客观知识的界域。组织对交易规则、交易后果等方面要与交易双方一样具有“共同知识”,否则正式制度就难以实施。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在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两者有可能不能兼容。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呢? 1、“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推行的,往往是专家决策的产物。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专家知识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专家们不可能对分散在每个人身上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制定出来的政策会与非正式制度发生冲突。 2、作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往往身负多重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制定出来的政策往往是总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偏好结构不同,那么这两者就会产生不一致。 3、“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受到“注意力”的限制,只能“一时解决一事”,因此正式制度的制定就有一定的时滞;即使能及时制定出来,制度的推行也存在时滞。 4、制度的明确性是以其失去灵活性为代价的,人们获取和建立制度知识的努力应当在某处达到均衡,即进一步制度化所带来的好处与制度化所放弃的灵活性的价值在边际上相等。正式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契约,也会因为制定成本过高而导致契约不完全;而且,正式制度一经确定,在较长时间内具有稳定性,这就造成不确定性与制度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能兼容。 5、“制度移植”造成两者并不一致。后起国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时候,容易只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支撑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从而在借鉴过程照搬“ 外壳”,造成“形似神不似”。于是,移植的正式制度也有可能与本国的非正式制度并不兼容。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在研究制度兼容、交易成本和经济绩效三者关系的过程中,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高低。经济学中对经济绩效的考察,一般集中于经济体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因为,经济绩效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和努力上的。 所以,在考察制度的兼容性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激励因素便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任一制度安排下,要使政府与一群人最优绩效选择合一,双方对各项绩效的偏好即对各项绩效愿意支付的价格的相对比例必须相同,即激励相容。另一个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是监督的费用。由于经济行为者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某些经济成果的衡量又缺乏客观尺度,所以监督就十分必要。但监督的成本可能过高,从而大大抵消产出的成果。因此,如何降低监督费用,也成为保证经济体制以较低成本运行的关键。最后,考虑到制度的路径依赖性,制度能否自我强化,以及强化的方式和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对交易成本继而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时,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个方面进行。在此我们主要侧重研究前两个因素。 首先,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的时候,这种一致性将会大大提高组织与经济的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变得更加明确。而且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当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具有一致性的时候,我们很难清楚地界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与正式的社会控制的边界。我们特别强调,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制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用来为使人们遵守规范而给予其社会报酬的成本是较低的,因为这些是在个人关系的网络中,在一个社会性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其次,如果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被觉察到是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的时候,这种不一致性将会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会给经济行为者带来无所适从的感觉,在他作出究竟将哪一个作为指导他行为的规范的选择之前,他是缺乏激励的。而且,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如果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差异足够大的话,两者间不一致的关系将进一步演化成为相互对立的关系。对立的规范对经济绩效有着最为消极的影响,它们往往导致组织的冲突和摩擦。